一、《規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無線充電(電力傳輸)(以下簡稱無線充電)設備的使用,避免對各類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充電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及相關建議書,制定本規定。
二、無線充電設備的定義和主要技術指標
1、設備定義
無線充電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應、磁共振)以及電容耦合等機理實現電源到負荷的非波束式近場電力傳輸技術。無線充電設備是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按照組成方式可分為由連接電源的能量發射端和作用于負荷的能量接收端組成的無線充電設備、僅包含能
量發射端的無線充電設備、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無線充電設備。
2、設備類型
本規定所稱無線充電設備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 2.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
3、主要參數
1)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80W
移動、便攜式無線充電設備的工作頻率范圍為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段。
2)額定傳輸功率不超過22kW
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為79-90kHz段。
3)額定傳輸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過120kW
電動汽車(含摩托車)無線充電設備工作頻率為19-21kHz段。
三、無線充電設備的管理模式
1、管理模式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以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產品質量、電磁輻射和電氣安全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無線充電設備同時具備信息傳輸功能的,用于信息傳輸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單元(或模塊)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使用無線充電設備,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業務及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無線電干擾和輻射無線電波干擾的保護要求。
2、禁用區域
為保護射電天文業務,無線充電設備不得在射電天文臺址的干擾保護距離內使用。
3、行業要求
在船舶、航空器和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內使用無線充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四、對生產和進口企業的政策要求
1、使用說明內容及設備標識要求
無線充電設備應當在其產品使用說明(含電子顯示的說明)中注明產品的基本信息、產品的技術要求以及產品的使用要求等內容。
生產、進口無線充電設備的企業應當在無線充電設備的顯著位置標注或者采用電子形式顯示無線充電設備的專用標識,確因設備尺寸過小等原因無法標注或者顯示專用標識的,應當在設備的獨立外包裝或者使用說明中標注。
2、對生產和進口企業的管理要求
無線充電設備無需取得型號核準,生產和進口無線充電設備的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鼓勵通過自愿性認證等方式保障無線充電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無線充電設備的監督檢查制度
生產、進口、銷售以及使用無線充電設備違反本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責令改正。
違反本規定,使用無線充電設備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查處。
六、過渡期及生效時間等其他事項
1、專業領域設備
工業、醫療等領域的無線充電設備有關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2、過渡期設置及生效時間
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無線充電設備,在此之前生產或進口的無線充電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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