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2023/09/10于深圳#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一、同族專利的含義
同族專利是指基于同一優先權文件,在不同或同一國家或地區,多次申請、多次公布或批準的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組專利文獻。通俗點理解(非嚴謹),同族專利是指對同一項技術方案提出的所有相關專利申請所產生的專利文獻。在同一專利族中每件專利文獻被稱作專利族成員(Patent Family Members),同一專利族中每件專利互為同族專利。在同一專利族中構成最早優先權的專利文獻稱為基本專利。[1]
筆者將同族專利廣義理解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將同一個技術方案在不同或同一個國家(地區)進行專利申請,其中在某個國家最早申請的專利作為基礎專利,其他在后申請的專利聲明以該基礎專利作為優先權,從而各在后申請的專利能夠享受該基礎專利的申請日期。
基于上述理解,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結論,即專利申請人將同一個技術方案進行廣泛布局,通過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進行專利申請,從而可能獲得多項專利權。該多項專利權并不代表必然存在多個技術創新,而是基本上屬于同一個技術創新。

二、同族專利實例演示
為了方便理解同族專利的概念及價值,我們以3GPP的標準必要專利“用于VOIP的固定HS-DSCH或者E-DCH分配”為例進行簡要說明,該專利申請號為CN201511029755.5(以下簡稱“專利1”),專利權人為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盧森堡)。
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移動臺,用于:接收通過物理層下行鏈路共享控制信道從無線接入網絡信令發送的控制信息,所述控制信息指示在與所述共享控制信道對應的共享數據信道上使用的傳輸格式參數,所述共享數據信道承載對其配置了固定分配的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和沒有固定分配的普通數據分組;接收通過所述物理層下行鏈路共享控制信道來信令發送的所述控制信息的傳輸格式參數值是否應由所述移動臺存儲的指示;以及使用所述控制信息接收所述共享數據信道上的數據分組,其中,所述移動臺被配置為:使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掩碼確定是否存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第一控制信息,以及在存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所述第一控制信息的情況下,使用所述第一控制信息接收所述共享數據信道上的第一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并在所述指示表明所述第一控制信息的傳輸格式參數值應被存儲時存儲所述第一控制信息的傳輸格式參數值;在接收了所述第一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后,使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所述掩碼確定是否存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第二控制信息,以及在不存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所述第二控制信息的情況下,使用所存儲的所述第一控制信息的所述傳輸格式參數值接收所述共享數據信道上的第二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在接收了所述第二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后,使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所述掩碼確定是否存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第三控制信息,以及在存在用于所述移動臺的所述第三控制信息的情況下,使用所述第三控制信息接收所述共享數據信道上的第三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并在所述指示表明所述第三控制信息的傳輸格式參數值應被存儲時存儲所述第三控制信息的傳輸格式參數值;其中,用于接收所述第三固定分配數據分組的所述第三控制信息與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固定分配數據分組和所述第二固定分配數據分組的所述第一控制信息不同;其中,所述指示向所述移動臺指示如果所接收的數據分組是數據分組的第一次傳輸,則應當存儲針對所接收的數據分組而接收的所述控制信息的所述傳輸格式參數值;并且所述指示向所述移動臺指示如果所接收的數據分組是數據分組的重傳,則不應存儲針對所接收的數據分組而接收的所述控制信息的所述傳輸格式參數值。”
專利1涉及為了降低HS SCCH開銷,可以使用固定時間分配方法。每個VoIP用戶的調度時間是半靜態的,并且因此如果UE知道何時接收 HS DSCH上的數據以及使用什么傳輸格式,則不需要為了初次傳輸而向UE傳輸例如HS SCCH。此特性在3GPP 第5版本中規定。
筆者通過檢索,發現專利1與國內外其他31件專利共同以美國專利US20050675127P為優先權。即上述總共32件專利包括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術方案,屬于同一個專利家族,即同族專利。
該同族專利統計如下表所示,因篇幅所限,未完整顯示:
專利1同族專利列表(篇幅所限,非完整顯示)

三、許可費率計算模型調整及總結
本文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計算模型的階段課題,即價值貢獻比例法公式的子課題。
以中國區域的許可費率為例,其許可費率計算公式為:
其中i表示專利數量或非專利技術數量,N表示專利權人總數量。其中“權利人中國有效SEP數量”為標準專利權人單方聲明的某標準中所包括其專利的數量,該數量未必準確與合理。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之間進行專利許可談判時,雙方應該對該專利數量進行甄別與核實,并剔除掉“非專利技術”,即非真實專利、無效專利及同族專利等。筆者在之前課題中已經探討了非真實專利和無效專利問題,此文不再贅述。其中同族專利的統計取決于許可費率的計算區域。上述公式只是計算中國區域的許可費率,則只需統計國內同族專利數量。假定專利1構成真實、有效專利,并假定其在中國有5件同族專利,則當該項技術方案被納入3GPP標準中時,權利人一般會聲明該標準涵蓋其6件必要專利。當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進行許可談判時,前者會要求后者支付該6件專利的許可費。但如前所述,該6件專利事實上屬于同一個技術方案,即屬于同一項創新。如果按照6件專利支付許可費,對標準實施者而言顯失公平。此時雙方應該對專利1及其同族專利進行甄別,并剔除屬于同族專利的其他專利,只保留其中1件專利,如是,才能真正平衡專利權人、標準實施者、社會公眾及標準組織等各方利益,彰顯專利法所倡導的創新程度與保護力度相匹配的精神。
如果專利權人與標準實施者擬一攬子確定全球許可費率,則上述公式需要調整為:
其中i表示專利數量或非專利技術數量,N表示專利權人總數量。則在剔除同族專利時,需要如上表所示統計全球同族專利數量情況,其計算方法與中國區域方法相同。

四、實施專利的產品載體
一般而言,專利權人許可費的計價基礎要區分零部件與終端產品兩種。終端產品的價格往往遠高于產品零部件的價格。以終端產品的銷售額作為專利許可費的計算基礎,可以保證專利權人獲得足夠的經濟回報,增強其參與標準的積極性。然而,該種計算方式會使專利權人獲得非侵權零部件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專利劫持,導致專利許可費不符合FRAND原則。對此,美國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專利權人以價格高昂的終端產品作為專利許可費的計算基礎,而應將計算基礎“分割”至產品中相對應的包含專利技術特征的零部件上。即利潤率以“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SSPPU)作為基數來計算 [2] 。實施標準的產品載體一般為終端產品,該終端產品可能包括幾項標準,而每項標準又包括多件專利。如截至2019年9月,802.11p類V2X技術(實現車聯網通信的關鍵技術)全球范圍內專利申請數量為2791件,合并同族共計2532個專利族。該案例中智能汽車為終端產品,其至少包括幾千個零部件,而2532件專利分散于這幾千個零部件當中。當計算某件專利的許可費時,應該首先確定實施該專利的零部件,即實施該專利的最小可銷售元件,以其價格作為計算基數。例如,Wi-Fi芯片只是筆記本電腦的零部件,如果筆記本制造商未獲得專利許可而實施Wi-Fi標準,那也只是電腦中的Wi-Fi芯片涉嫌侵犯專利權,而不能認為整個筆記本電腦都侵權,則在計算許可費或判定侵權賠償時,應該以Wi-Fi芯片的價格而不是以整個電腦的價格作為計算基數。對此,2015年IEEE在對自己的知識產權政策進行修訂時,關于專利許可費部分,也強調要考慮實施該標準必要專利所生產的最小可銷售合標產品的價值貢獻度。
參考文獻:
[1] 載“百度百科”,網址:https://baike.baidu.com/item/355863,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 25日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組織編寫:《標準與標準必要專利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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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智愿君 校對:智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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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HIT 21: 標準專利中同族專利及產品載體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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