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聲器件的型號命名方法
電聲器件型號命名一般由四部分組成,即:
第一部分:電聲器件型號中的主稱,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其代表符號的意義見表12-1 。
第二部分:電聲器件型號中的分類部分,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其代表符號的意義見表12-2。
第三部分:電聲器件中的特征部分,它用來表示輻射形式、形狀、結構以及用途等,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其代表符號的意義見表12-3。
第四部分:電聲器件中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它按各生產廠規定的企業標準或方法規定執行。凡帶有放大器的器件或組件,均在其序號前加注"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