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華為三星專利戰一審宣判終于得出結果,華為勝訴,三星將賠償三倍授權使用費給三星。但也有網友猜測,華為勝訴后將可能會引起三星4G手機面臨國內禁售的風險。
國內首例無線通信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宣判。這一判決也意味著,除非獲得專利權人華為的許可,否則三星將必須停止在中國銷售4G 手機。專家認為,由于華為持有的專利為涉及4G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華為勝訴案例可能將影響所有智能手機廠商。
華為和三星始于2016年5月的專利侵權糾紛,終于在2018年年初迎來一審判決。
1月11日上午,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為”)起訴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三星”)等侵犯其持有的兩起專利權案,一審宣判。
深圳市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一審判決認定,三星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侵犯華為的專利權,判令三星立即停止侵害華為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產品等行為。
該案是國內首例無線通信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侵權判決。這一判決也意味著,除非獲得許可,否則三星將必須停止在中國銷售4G 手機。
雙方專利訴訟“你來我往”
華為持有“一種無線網絡通信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以及“載波聚合時反饋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戶設備”的兩項4G 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
涉案的兩項專利均為標準必要專利,即在執行技術標準時所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的專利權。一般而言,專利權人應當對標準實施者或潛在實施者在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或者合理、無歧視的原則下,對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通過許可程序進行收取許可費或免收許可費的授權。
華為認為,三星未經華為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但三星辯稱,其沒有實施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義務。
從2011年7月至今,華為與三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持續6年多。談判后,雙方互指對方未遵循FRAND原則,具有過錯。
2016年5月25日,華為分別在美國加州北區法院和中國深圳中級法院提起對三星相關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
最終,深圳中院一審認定,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符合FRAND原則;而三星在談判過程中,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認為,華為與三星專利爭端的根源在于,華為希望通過專利許可獲取合理的商業回報,包括單向的許可授權或雙向的交叉許可。
涉案兩項專利是4G 手機制造所無法繞開的專利,包括蘋果在內的其他4G 手機廠商,已就該專利使用權獲得華為許可或正在談判中。
此前,涉案雙方曾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深圳中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陜西省高級法院等“你來我往”,發起多輪訴訟交鋒。
據不完全統計,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目前受理的三星與華為之間的專利行政訴訟已達18件。此外,兩主體間還有12件民事案件,均為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專利武器搏殺
按照專利訴訟的一般策略,對涉案專利,被訴方常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一旦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意味著該項專利權益不存在,法院會隨即駁回原告的專利權訴訟請求。
上述案件的兩項專利也經此程序,不過最終被認定為專利有效。
查閱梳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書可知,截至目前,2016年三星在中國市場起訴華為專利侵權系列案中,已有21件涉案專利被該委員會公布“無效宣告審查”結果,其中共有12件被判全部無效,涉案專利經“無效宣告審查”被判無效率為57%。
與之相對的是,華為訴三星專利侵權系列案件中,已有13件專利公布了“無效宣告審查”結果,共計4件被判全部無效,涉案專利經“無效宣告審查”被判無效率為31%。
僅以雙方已有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專利統計,雙方累計的專利武器數量已達37件。
2017年12月12日,就華為訴三星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福建省高院經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23款三星手機被判禁產、禁售”,“賠償華為8050萬元侵權賠償款”等多項一審判決內容。
要想在全球市場獲得優勢,專利手段或許是重要方法。實際上,在手機市場,各品牌除營銷和產品方面的競爭外,專利官司也已成為手機廠商壓制競爭對手的致命武器。
蘋果、三星、諾基亞、HTC、摩托羅拉都曾因手機專利權互相訴訟,而國內手機廠商也時常會因為手機專利而被推上被告席。此前,風口之巔的HTC也曾折戟在專利訴訟上,導致產品面臨禁售。
李俊慧認為,判決將會對華為與其他手機廠商的專利許可合作產生影響,由于華為持有的專利為涉及4G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三星敗訴案例可能將影響所有智能手機廠商。同時,也反映出在4G領域,包括未來的5G領域,中國廠商已經積累相當的技術實力和專利規模,未來不再是單向給其他專利巨頭繳納許可費,而是可以參與到整個產業鏈的專利許可業務和分成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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