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聞一些與“晶體振蕩器”相關的歸類思路,即區分為無源和有源兩種類型,將前者作為已裝配的壓電晶體歸入稅則號列8541.6000,后者則按其他多元件集成電路歸在8542.3910。但在自己看來,上述以有、無源特性適用稅則號列的對應關系其實包含了一些非常具有誤導性的暗示,故作此文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無源晶振中的“晶振”其實并非“晶體振蕩器”的簡稱,而應指“晶體諧振器”。這里就需要解釋一下振蕩器和諧振器的區別了。簡單來講,兩者都具有按預先設定頻率產生振蕩的功能,但諧振器(resonator)的振蕩需要一個外部信號,否則無法產生諧振,而振蕩器(oscillator)的振蕩則源于自身內部的信號(通常源于諧振器)。顯然,無源晶振應當屬于一種諧振器,而不是振蕩器。(注:以上混淆可能源于對某度“有源晶振”詞條的斷章取義,但實際上該詞條在后半部分已澄清無源晶振其實并不屬于“oscillator”的范疇了)
再者,即便是構成完整振蕩器的有源晶振,其結構也未必符合第八十五章注釋關于品目85.42“多元件集成電路”的定義。事實上,振蕩器按制作工藝可分為分立結構振蕩器、混合集成結構振蕩器和復合結構振蕩器三類。其中,分立結構振蕩器僅由分立電子元器件(包括表面安裝元器件)和印刷電路板/絕緣基板構成,即不包含半導體集成電路芯片,則這類結構的有源晶振當然就不能視作品目85.42下的多元件集成電路了。
綜上所述,將晶體振蕩器區分為無源和有源并進而簡單對應于協調制度“已裝配的壓電晶體”和“多元件集成電路”的做法是非常不嚴謹的,但重視績效的人們總是希望在歸類時建立一套看似簡明的對應關系,卻常常忽視了不同體系間分類維度與顆粒度的客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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