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毫米波雷達的使用頻率
我國,在使用的跟汽車毫米波雷達相關的頻段主要有這么幾段:
24-24.25 GHz;(第一段)24.25-26.65 GHz;(第二段)76-77 GHz;(第三段)76-79 GHz;(第四段)
第一段:24-24.25 GHz,在我國,它是屬于微功率短距離設備的H 類設備,什么意思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52號》,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見附件)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但應當符合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H類設備應符合:
使用頻率:24-24.25GHz;發射功率限值:20mW (e.i.r.p)
第二段:24.25-26.65 GHz,這一段是工信部在2012年548文件號規定的用于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帶寬至少500MHz。但2015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5)作出相關決議,將76-81GHz頻段劃分為汽車雷達全球協調一致的使用頻段。并且,在2019年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19)上,又將24.25-27.5GHz頻段劃分為全球協調一致的5G毫米波使用頻率。世界部分國家已逐步引導汽車雷達的使用頻段向更高的77GHz頻段遷移。
所以我國在2021年也出臺了181號文件,規劃76-79 GHz用于汽車雷達。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四段:76-79 GHz。文件中特意強調此段頻率用于汽車雷達,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防撞、盲點探測、變道輔助、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行人探測等。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該頻段不能用于其他類型陸基雷達,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
那么第三段:76-77 GHz又是怎么回事兒呢?這還得從2005年的423號文說起,423號是早年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的通知。這里面除了規定24-24.25 GHz為通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G類設備,可以用于汽車雷達外,還規定了76-77 GHz為車輛測距雷達使用,具體要求如下:
使用頻率為:76-77GHz;峰值等效全向輻射功率限值:55dBm
但是,2019年的52號文件,也就是更新后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和技術要求》中,雖保留了24-24.25 GHz,卻將76-77 GHz頻段從目錄中刪除。然后在2021年的181號文件中,重新定義了76-79 GHz頻段用于汽車雷達,擴寬了可用的頻率范圍。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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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設備的申請和處理
根據181號文件的規定,汽車雷達,是指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在機動車出廠前完成裝載及功能性、安全性測試,為機動車智能駕駛提供輔助手段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移動電臺。
在76-79GHz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汽車性能、安全駕駛、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環境輻射限值的規定。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當符合“汽車雷達的射頻技術要求”(見附件1),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那么,使用了原有頻率的設備改如何處理呢?新的181號文件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181規定不符的,以181號規定為準。
具體情況如下(前提是所有設備都是符合當時的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的):
24-24.25 GHz;(仍可繼續使用)24.25-26.65 GHz;(不再受理和審批新的設備,原設備用到報廢為止)76-77 GHz;(原微功率設備用到報廢為止)76-79 GHz;(新的汽車毫米波雷達設備在此頻段上生產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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