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煤礦相比于其他類別礦山,其地質條件更為惡劣,塌方、透水、瓦斯爆炸等事故也是頻頻發生,安全問題成為了煤礦發展的最大挑戰,四相科技在深耕煤礦行業多年,針對于人員安全以及管理規程這些問題提出必須通過平臺化和數字化手段來解決。而煤礦人員定位系統也在近年來越來越被重視。安標國家中心發布《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試行)》等通知 ,也印證了煤礦人員定位系統推進的加速。
為推進煤礦人員定位系統的應用,進一步規范相關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安標國家中心經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及專家論證,制定了《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試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檢驗方案(試行)》,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四相科技(EHIGH恒高)根據新文件發布截取要點,供參考!
一、《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試行)》要點
為了更快的推進國家煤礦智能化建設的工作部署,加快煤礦人員定位系統在煤礦井下的應用推廣,充分發其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在國家行業標準正式發布實施前,對系統安全標志審核發放進行統一。
1.對于安全標志管理工作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 新產品》(ABGZ-MK-06-2017-01),首次及再次申辦均按新產品審核發放模式II進行,履行程序合格后,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2.在安全標志審核發放過程中除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礦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ABGZ-MA-FCA-2017-01)外,還應滿足本方案及《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檢驗方案》(試行)的各項要求。
3.對檢驗合格的系統,其名稱規范為“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型號執行MT/T 286的規定,采用《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檢驗方案》進行煤礦井下現場檢驗驗證的系統,可以冠以“煤礦井下人員精確定位系統”,型號后增加特征代號“J”。
4.對于煤礦井下人員精確定位系統,其定位功能(含靜態和動態)的驗證除采用實驗室檢驗外,還必須進行煤礦井下現場檢驗
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要點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AQ6210-2007《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相關標準的規定,結合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技術發展現狀,為了保障系統的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順利進行,還應滿足本安全技術要求。
1.系統應具有定位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員攜帶1張卡唯一性檢測功能,當出現下井人員攜帶多張(含2張)定位卡、不攜帶定位卡或非本人卡等情況時,系統應識別并報警。宜采用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技術。
2.系統應能與安全監控、應急廣播系統、膠輪車和電機車等車輛管理系統融合;應與GIS技術融合;宜與供電監控、煤炭產量監測、移動通信、視頻監視(控)、照明控制、應急指引等系統融合。
3.系統于原來功能相比還需要具備具有攜卡人員超層越界起/止時刻的監測、報警、顯示、打印、存儲和查詢等功能。
3.系統技術質保必須符合: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最大靜態定位誤差應不大于3m,最大動態定位誤差應不大于10m;煤礦井下人員精確定位系統最大靜態定位誤差應不大于0.3m,最大動態定位誤差應不大于7.3m
3.定位卡與定位分站/定位器之間,空曠無遮擋情況下的無線傳輸距離應不小于400m
4.最大位移速度應不小于7m/s;
5.最大巡檢周期不大于2s;
6.在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應能保證系統連續監控時間不小于4h
三、《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安全標志檢驗方案(試行)》要點及測試指標
1.系統應基于GIS技術,具有空間地理信息服務功能,不限二維三維
2.多系統融合檢查,融合后的系統整體應滿足被融合系統各自的標準要求
3.唯一性檢測,人員不攜帶定位卡或攜帶非本人定位卡,或1人攜帶多張(含2張)定位卡,系統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煤礦智能化是國家能源戰略,據報道,到2025年,大型煤礦和災害嚴重煤礦基本實現智能化,形成煤礦智能化建設技術規范與標準體系;到2035年,各類煤礦基本實現智能化,構建多產業鏈、多系統集成的煤礦智能化系統,建成智能感知、智能決策、自動執行的煤礦智能化體系。由此可見以人為本,安全高效的煤礦人員定位系統在促進智能礦山的必備技術,EHIGH恒高在煤礦智能化建設的發展還是任重道遠的。
責任編輯: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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